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擅自使用“死海”字号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死海”旅游项目系原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公众提供的一项旅游服务,在省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该项目启动至今,原告一直使用“死海”商标、字号,并对“死海”进行了持续大量的广告宣传。被告某死海公司于2006年8月4日注册成立,其字号与原告字号相同,其经营范围与原告类似。原告得知后,认为被告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行为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死海”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审判:
法院认为,“死海”二字不但是原告从2002年至今就一直在使用的字号,其更是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以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部分。当这三者集中在字号上时,该字号也就成为一种区别服务主体来源的商业标识和企业信誉的载体,当然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被告在明知“死海”较为知名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字号也注册为“死海”并使用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某死海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死海”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本案实际上反映出一个朴素的道理,那就是“世上绝对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甚至做大做强,只有通过自己踏实的付出、勤恳的开拓才能逐步办到,若想搭便车、捞偏门甚至不劳而获,最终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俗话说,企业经营,以诚信为本。唯有遵法守序,取信于民的企业,其经营活动才不会有违反法律规定之虞,而其知名的商标、字号更会为法律所保护,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取得竞争优势的“利器”。本案的原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就是一例。
在本案中,原告通过自己长期的经营以及持续大量的宣传,让“死海”二字最终深入人心,成为省内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一个企业字号,而被告虽然没有完全照搬原告的企业名称进行经营,但由于两者的经营范围类似,地理位置也比较重合,被告注册“死海”字号并使用的行为,在客观上必将产生引人误认的不良后果,实质上也与直接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并无二致,当然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止和惩处。因此,本案的审理,给那些仍企图使用他人知名字号的搭便车者敲响了警钟。
来源:成都法院网
作者: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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